|
国家一、二等水准测量规范国家一、二等水准测量规范
4.1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,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。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72.260m。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;确有困难时,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,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。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,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,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。 4.2 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 单位为毫米
4.3 布设原则 4.3.1 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,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,并构成网状。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,东部地区应不大于1600km,西部地区应不大于2000km,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。 4.3.2 一等水准网每隔15年复测一次,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5年。 4.3.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。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、大路及河流布设。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,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,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。 4.5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.5.1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,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、起北止南。一、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,各以Ⅰ、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。 4.5.2 路线上的水准点,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,以数字1、2、3……顺序编定号数。 4.5.3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,在地名后加“基岩点”三字。 4.5.4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“基”字,上、下标志分别再加“上”或“下”字。若为道路水准点,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“道”,如Ⅰ京津48道。 4.5.5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“支”字命名。支线上的水准点,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,以数字1、2、3……顺序编号。 4.5.6 利用旧水准点,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。若确需重新编号,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。 4.6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 4.6.1 新设的一、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,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。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,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。 4.6.2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、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,距已测的三、四等水准点在1km以内,测量新线时,应将已测水准点列入计划予以连测或接测。 4.6.3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,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。 4.6.4 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,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。当对旧水准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水准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,应重新埋石,新埋石准标石的编号为原点号后加注埋设时的四位数年代号,并且应对旧水准点进行连测。 5 选点与埋石 5.1 选点 5.1.1 选定水准路线 a)应尽量沿坡度较小的公路、大路进行; b)应避开土质松软的地段和磁场甚强的地段; c)应避开高速公路; d)应尽量避免通过行人车辆频繁的街道、大的河流、湖泊、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; e)当一等水准路线通过大的岩层断裂带或地质构造不稳定的地区时,应会同地质、地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定。
5.1.2 选定水准点位 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,具有地面高程代表性的地点,并且利于标石长期保存和高程连测,便于卫星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的地点。 水准点宜选在路线附近的政府机关、学校、公园内。设在路肩的道路水准点宜选在里程碑或道路上的固定方位物附近(2m以内)。 下列地点,不应选定水准点: a)易受水淹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; b)易发生土崩、滑坡、沉陷、隆起等地面局部变形的地点; c)路堤、河堤、冲积层河岸及地下水位变化较化(如油井、机井附近)的地点; d)距铁路50m、距公路30m(普通水准点除外)以内或其他受剧烈火震动的地点; e)不坚固或准备拆修的建筑物上; f)短期内将因修建而可能毁掉标石或不便观测的地点; g)道路上填方的地段。 7 水准观测 7.1 观测方式 7.1.1 一、二等水准测量采用单路线往返观测。同一区段的往返测,应使用同一类型的仪器和转点尺承沿同一道路进行。 7.1.2 在每一区段内,先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测(或返测),随后再连续进行该区段的返测(或往测)。若区段校长,也可将区段分成20km~30km的几个分段,在分段内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返观测。 7.1.3 同一测段的往测(或返测)与返测(或往测)应分别在上午与下午进行。在日间气温变化不大的阴天和观测条件较好时,若干里程的往返测可同在上午或下午进行。但这种里程的总站数,一等不应超过该区段总站数的20%,二等不应超过该区段总站数的30%。 7.2 观测的时间和气象条件 水准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而稳定时进行。下列情况下,不应进行观测: a)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内; b)太阳中天前后各约2h内(可根据地区、季节和气象情况,适当增减,最短间歇时间不少于2h); c)标尺分划线的影像跳动剧烈时; d)气温突变时; e)风力过大而使标尺与仪器不能稳定时。 7.3 设置测站 7.3.1 一、二等水准观测,应根据路线土质选用尺桩(尺桩质量不轻于1.5kg,长度不短于0.2m)或尺台(尺台质量不轻于5kg)作转点尺承,所用尺桩数,应不少于4个。特殊地段可采用大帽钉作为转点尺承。 7.4.2 数字水准仪观测 7.4.2.1 往、返测奇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: a)后视标尺; b)前视标尺; c)前视标尺; d)后视标尺。 7.4.2.2 往、返测偶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: a)前视标尺; b)后视标尺; c)后视标尺; d)前视标尺。 7.4.2.3 一测站操作程序如下(以奇数站为例): a)首先将仪器整平(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,圆气泡始终位于指标环中央); b)将望远镜对准后视标尺(此时,标尺应按圆水准器整置于垂直位置),用垂直丝照准条码中央,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,按测量键; c)显示读数后,旋转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条码中央,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,按测量键; d)显示读数后,重新照准前视标尺,按测量键; e)显示读数后,旋转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条码中央,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,按测量键。显示测站成果。测站检 核合格迁站。 7.5间歇与检测 7.5.1观测间歇时,最好在水准点上结束。否则,应在最后一站选择两个坚稳可靠、光滑突出、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,作为间歇点。如无固定点可选择,则间歇前应对最后两测站的转点尺桩(用尺台作转点尺承时,可用三个带帽钉的木桩)做妥善安置,作为间歇点。 7.5.2间歇后应对间歇进行检测,比较任意两尺承点间歇前后所测高差,若符合限差(见 表8)要求,即可由此起测;若超过限差,可变动仪器高度再检测一次,如仍超 限,则应从前一水准点起测。 7.6.1测站观限差 测站观测限差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。 表8
使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,不计算基辅分划读数差。 对于数字水准仪,同一标尺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,两次读数所测高差的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。 测站观测误差超限,在本站发现后可立即重测,若迁站后才检查发现,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歇点(应经检测符合限差)起始,重新观测。 7.7 观测中应遵守的事项 7.7.1 观测前30 min,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,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;设站时,应用测伞遮蔽 阳光;迁站时,应罩以仪器罩。使用数字水准仪前,还应进行预热,预热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。 7.7.2对气泡式水准仪,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,并作标记,随着气温变化,应随时调整零 点位置。对于自动安平水准仪的圆水准器,应严格置平。 7.7.3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,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,而第三脚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。 7.7.4除路线转弯处外,每一测站上仪器与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,应接近一条直线。 7.7.5不应为了增加标尺读数,而把尺桩(台)安置在壕坑中。 7.7.6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,其最后旋转方向,均应为旋进。 7.7.7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,其测站数均应为偶数。由往测转向返测时,两支标尺应互换位置,并应重新整置仪器。 7.7.8在高差甚大的地区,应选用长度稳定、标尺名义米长偏差和分划偶然误差较小的水准标尺作业。 7.7.9对于数字水准仪,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;尽量避免视线被遮挡,遮挡不要超过标尺在望远镜 中截长的20%;仪器只能在厂方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;确信震动源造成的震动消失后,才能启动测量键。 上一篇: 平面控制测量
下一篇: 201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
|